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潇湘晨报综合 近日,湘潭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。
2022年9月6日7时30分许,原告周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途经韶山市某村道下坡时,因地上砂石导致车辆打滑后摔倒受伤。经调查,该路段地上细沙,是胡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帮甲村运砂石的过程中不慎掉落的。周某因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,其伤情诊断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等,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。经鉴定,周某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,建议该损伤误工期120天、护理期45天、营养期60天。事故发生后,原、被告协商未果。原告遂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胡某、甲村委会、乙村委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7万余元。
另查明,甲村委会因有建设需要,将部分砂石购买及运输业务包给本村村民胡某。事发路段为水泥地面的村道,属乙村养护、管理范围,乙村聘请了公共卫生保洁员保持路面清洁。
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胡某无驾驶证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,事发时未适量运载砂石且未采取表面加盖遮挡物等安全措施,亦未及时发现砂石遗撒采取补救措施,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,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。
被告甲村委会与胡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,被告甲村委会未审查胡某驾驶证、行驶证及车辆运输条件,未督促其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导致事故发生,应承担一定责任。
被告乙村委会作为涉案道路的管理者,负有定期清扫、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及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。虽当日遗撒砂石至事故发生的间隔时间较短,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,被告乙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尽到清理、防护、警示等责任,导致事故发生,亦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原告周某在无证情况下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,在光照充足的条件下,未仔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,驶上覆盖有砂石的路面后摔倒,对此次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,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综上,法院判定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6万余元,根据原、被告过错程度、过错对事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,确定由被告胡某、甲村委会和乙村委会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5%、15%和10%的民事赔偿责任,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。
(一审:蒋宇 二审:余画 三审:蒋玉青)关键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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